对于人们普遍关注的个案监督问题没有包括在内。
即使不去查阅复杂的案件卷宗,单看这判决书,就知道徐州法院产生了一宗标准的冤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下情上达,了解民意。
这些权利可以是言论,也可以用行为的方式实现,如公民上访的权利,乞讨的权利,也是行使表达权的方式。其言行已超出法律规定,明显有鼓动、煽动作用,决定维持原处罚。其实,张本忠的行为仅仅是一般的上访行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使是人民银行进行处罚,法律责任中也没有拘留的内容。
先是一审法院认定张本忠的行为材料不实,后来二审法院看材料不实之说实在太无理,又搬出所谓带有煽动含义的过激言辞和引起对政府产生误解的牵强理由,铜山、徐州两级法院对公安机关的错误处罚的偏袒已是明目张胆,可怜现已69岁的退休老教师还在坚信这样的法院,还在不断地向这两级法院申诉,他不知,这里的审理该案的法官根本就不讲理的。人民法院是正义的守护者,也是公民权利的救济者,面对民众依照合法程序要求保护表达权利的诉求,应当公正裁判,而铜山、徐州两级法院却成了公安机关侵犯民众表达权的帮凶。显然,他们试图靠推行行业标准、出台抵制客户以及律师自己从事腐败活动诱惑的限制性规定防止行业堕落。
许多律师的客户是坚决反对新政措施如证券,公营设施,尤其是劳工管理的企业,或只要能控制管理者时就支持这些机构,无法控制时就反对这些机构的企业。高级律师则总把胜诉收费安排(contingency fee arrangements)贬为比彩票好不了多少的东西,要约束他们就必须修改律师与客户自由接触的根本原则。新政律师发现自己获得了可以转化成个人执业生意的资本。在个人伤害案件中的辩护同样污秽不堪。
但是高级律师几乎全部逃脱申诉协调委员会的注意,申诉委员会的主要任务越来越像是拿低级律师充当本行业道德堕落的替罪羊。法律界在提高进入的标准门槛上确实取得了成功,代价是法律成为爬上社会上层的承诺。
有些人本来就是离开、回避律师实践的法学教授。律师还试图保持自己为了普遍的司法改革呼吁和客户不支持的改革的能力。其一,就是恢复法治(rule of law),意思是国家应该由在专门法律科学和实际操作程序方面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业精英来管理。这些人当时是游历广泛、精通几门外语的少数美国精英。
律师们还破坏了追求高超技艺和服务质量胜过市场法则的传统主张。这样的承诺和追求在1980年代争夺客户的激烈竞争中大部分都消失了。即使那些典型的保守派也咽下对机构上最可疑的新政实验的怀疑,支持国家工业复兴法(the 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因为他们的主要客户最初表态支持。美国律师史显示著名律师在经济上对企业客户过分依赖和把无条件忠诚客户作为律师首要职业道德的规则严重破坏了律师行业独立的理想。
译自:MONEY! POWER! AMBITION GONE AWRY! A frank history of the big-time American lawyer By Robert W. Gordon作者简介:罗伯特·高顿(Robert W. Gordon)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法律和法律史肯特(Chancellor Kent)教授。联邦政府1970年1980年代取消了对某些领域的限制(航空公司,卡车,电信,银行)但是也创造了崭新的管理领域,禁止对黑人、妇女、残疾人、老人的歧视性就业限制,对诸如污染、土地使用、石油开采、草场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控制,以及消费者保护、有毒物品、职业安全管理、联邦税收方面的重要变化等。
在与欧洲律师和会计师的竞争中,美国律师正在为国际商业交易建立新的法律框架。刚开始,改革者的惩戒对象广泛,不仅瞄准移民新贵也瞄准协会成员自身。
虽然多数新事务所都在纽约,但这个模式也在其他城市推广。法律事务所是合起来构成私人立法(private legislation)的庞大冗长文件堆的开发者和监督者。律师事务所开始奖励拉来新生意的合伙人(rainmakers)最大份额的利润,而不是鼓励他们成为技术高超的律师或者专门人才。律师专业化运动意味着把律师组织起来完成如下两项任务。但是136年后的今天,美国最受尊重的律师们发现多亏了司法实践的新变化让他们认识到当今可悲的处境:当初宣称自己是专业人士时的激情和理想一去不复返了。但是公正地说,律师自身的行为破坏了专业化主张的某些可靠性,这个影响比外来批评危害性更大。
新型大企业在建设铁路线或者大型装配线大规模生产的工厂进行长期投资,为了避免动荡不定的高昂代价,企业开始稳定其运行环境,建立与债券人、股东、供应商、分销商、顾客、自己的劳工、和政府关系等可以预料的稳定结构。同样的,律师试图为客户寻找与国家机器长期稳定的关系。
年轻的律师进入事务所就希望一辈子都呆在那里,工作人员很少跳槽,合伙人很少离开。美国式律师服务的扩展很可能给世界其他地方带来祸福兼有的后果(dubious blessing)。
但是有些企业律师并不希望行政管理陷于瘫痪,只要保持它的非正式性和灵活性,能够使他们能代表客户与政府谈判合作达成交易。新政被大牌律师事务所看作是服务于资本家经济的措施,至少是可以容忍的,非常有用的,可以不断修改的框架。
随着它们的扩张,事务所之间对客户,高级律师,合伙人的竞争更加激烈,从而改变了本行业的本质。在决定大公司生死存亡的官司中为它们辩护,比如侵犯别人专利或者违犯反垄断法同样需要大量人力。世界各地的客户都希望得到律师24小时随叫随到的服务。律师虽然应该是客户合法要求的热情鼓吹者,但也应该成为客观的、独立的顾问,阻止客户采取从法律上,道德上来说可疑的行动,避免引起公众和政治上的反弹而遭到的惩罚。
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团体法律服务模式(corporate practice)技术要求更高,更加专业化,更不像与国家协商新规范而是维护管理现有的规范。即使最高级的律师比如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得受到客户的仔细审查。
在律师领袖最辉煌的时刻,他们企图成为宪法和普通法原则的独立卫士和超越政党和地方派系利益,超越委托人的特使利益背景,为了公众利益指导司法和立法改革的政治家。这些职位有足够的威望和薪水能够吸引甚至像弗吉尼亚最高法院的威廉·约瑟夫·罗伯逊(William Joseph Robertson)和联邦法院麦克科雷(G. W. McCrary)之类杰出法官离开法院为铁路公司效力。
律师们还能宣扬的唯一剩下的东西就是客户行为的超级告诫者,不希望把自己描述为客户不欢迎的司法改革的支持者。结果造成了团体法律服务的崭新风格:纯粹是利润驱使下的无情竞争。
企业因为法律成本的急速增长,开始通过切断与外来的事务所之间的长期纽带,建立相当程度上的企业内的法律服务来缩减开支。1870年代及其之后的改革者对照专业组织和规范来拉开自身与本行业客户腐败和无所顾忌的放肆作为之间的距离,通过用确定律师工作规范,增加抗拒客户非法要求的独立性。这些委员会成为企业控制下的工具,友好的管理者,替企业抵挡了要求电力和汽车工业公共所有的压力。1945年到1965年大公司的相对稳定性---在企业友好的社团主义自我管理框架下的寡头卖主垄断---扩展到他们的律师,这些人帮助这个管理框架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
但是在提供法律服务方面的成就恰恰也暴露了自封的独立专业地位的破产。东部的企业律师如伊莱休·鲁特(Elihu Root),查尔斯·伊凡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亨利·史汀生(Henry Stimson),艾奇逊(Dean Acheson), 约翰·佛斯特·杜勒斯(John Foster Dulles)等在本世纪前50年占据了对美国外交政策的所有重要岗位。
1960年代,只有38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超过50人,其中一半位于纽约市。但是当客户反对之后,律师们宣扬最高法院认定其非法的裁决。
法官,新的专职惩戒机构,监督机构如美国国税局(the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等。左派文化批评家攻击律师精英主义阴谋通过神秘化其专业知识排除、操纵、愚弄、家长制式地控制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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